聚焦“六字诀” 把握“六种关系”——切实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质效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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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范,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纵深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法规基础、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坚持把用心用情用力学习贯彻《办法》,作为派驻监督执纪执法的核心要务,深入学习领悟,深刻理解把握,深化实践运用,进一步提升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质效,不断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党的自我革命推向纵深。

??一、提升站位,认清要义

??“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规范,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理论指引,又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四种形态”的本质就是要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的戒尺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二要从标本兼治统筹的维度客观看待。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红线,最后演变为违法犯罪。“四种形态”的目的就是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的越是及时严厉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通过扎紧纪律的笼子,实现抓早抓小、促进治本,持续推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三要从严管厚爱结合的尺度深刻理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体现的正是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通过运用“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的“模糊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怪象,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四要从履行职责使命的角度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贯穿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是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的“内功心法”,更是执纪执法的看家本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实事求是,多就是多,少就是少,毋枉毋纵,不能机械追求比例,否则就会出现不同形态宽严皆误的情形。驻厅纪检监察组要切实深化提升认识,真正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尺度标准,用好用足用准这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政策和策略,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二、正视问题,看到差距

??“四种形态”是高度凝练的理念和原则,是经过形势任务所迫、客观现实所需、长期实践所成的科学总结。实践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还存在着准确运用的一些短板和差距。

??一是“谁来运用”方面有偏差。文件中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前面的“纪检监察机关”,使个别单位及人员片面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把纪律挺在前面”变成了“把纪委挺在前面”。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固然有其个体内因,但其党组织的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虚化、弱化,对其日常管理监督缺位乏力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外因,党组织还需进一步压紧压实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是“怎么运用”方面有误差。实践中有把“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的倾向,有的单纯强调“抓大放小”,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事小节”,甚至等小毛病“养大了”再“算总账”;有的单纯强调“抓小放大”,过分依赖约谈、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脱离实际,信奉“唯比例论”,违背事实搞所谓“宏观调控”,刻意追求某种形态占比;有的片面刻板,强行拔高凑数,强拉硬拽,问责泛化。

??三是“如何用好”方面有落差。维护纪律抓在经常、严在平常、贵在日常,但是“红脸出汗、经常性开展批评谈话”说易行难,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有的批评教育流于形式、函询作用不尽理想、谈话轻重不好把握;有的把握政策能力水平欠火候,不善监督;有的习惯于做“老好人”,不敢不愿监督;有的降格以求,将转化形态作为处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变通手段;有的唯“数额论”,随意划定“移送数额”,导致数额相近、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畸轻畸重,在相同政治生态范围量纪量法有失公允。

??三、坚定方向,明确举措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更是规范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的方法论。驻厅纪检监察组必须扛牢扛实政治责任,通过聚焦“六字诀”,把握好“六种关系”,切实提升“四种形态”运用质效。

??一要聚焦“明”字,把握好“主责”与“专责”的关系。“明”体现的是责任清晰。党组织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公安机关层级多、队伍大,必须层层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把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为抓好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要求。运用好“四种形态”,还需要各警种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这些都需要党组织牵头协调落实。党组织要督促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好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积极发挥协助职能,将发现的苗头倾向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反馈。《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认真落实协助同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今年以来,驻厅纪检监察组相继制定出台了党纪学习教育、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贯彻执行“三个规定”、落实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等监督意见,既是协助厅党委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政治监督的具体抓手,还是全组派驻工作的起点和支撑,在监督推动全警落实重大政治任务中观立场、看行动、找差距、寻问题,适时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构建起覆盖公安工作各领域、权力运行各环节、队伍管理各方面的监督运行机制。

??二要聚焦“全”字,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全”体现的是全员覆盖。“四种形态”是着眼于管全党、治全党提出的方略举措,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民辅警都不能置身事外,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的全面性,既治“病树”、拔“烂树”,又保护“森林”。“树木”与“森林”,是个体与整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需要点面结合、综合施策,不能用处理违纪领导干部这些“树木”来代替监督管理广大党员这片“森林”。要站位全局整体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全局中分析研判,既深入了解个体“树木”,又客观评价整体“森林”,营造良好政治氛围,让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远离纪律红线、法律高压线,同时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重点消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以惩处有力确保监督有效,推动“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实现“正树育林”的综合监督效果。

??三要聚焦“实”字,把握好“戒尺”和“刻度”的关系。“实”体现的是求实唯实。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四种形态”就是刻度。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都要做到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将其贯穿到日常监督、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等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标注刻度的戒尺把情况分得越明越清,问题才能把得越准越实。“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每种形态都有不同的目标功能和实现路径,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执法体系。第一种形态强调“常态化”,发挥预防功能,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进行及时提醒,将小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第二种形态的落脚点在“大多数”,发挥纠正功能,对已经破纪、误入歧途的干部,及时干预、矫枉纠偏,防止其恶性发展、铸就大错;第三种形态着重突出“少数”,发挥惩戒功能,针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使其悬崖勒马、洗心革面,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危害以及严重后果,帮其走上正确道路;第四种形态则进一步上升为突出“极少数”,发挥净化功能,针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惩处,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准问题性质,不随意转化,“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有一说一有二说二”。牢固树立和践行“无论运用何种形态都是成绩”的理念,该适用什么形态就适用什么形态,确保运用“四种形态”不变形、不走样。

??四要聚焦“严”字,把握好“执纪”与“执法”的关系。“严”体现的是纪法刚性。“四种形态”的运用,分别涉及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理,如何处理好二者间关系,是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并不是将“执纪”与“执法”割裂开来,坚持纪法协同,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确保监督执纪问责“无死角”。《办法》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合并表述,统一明确“一般违纪违法”和“严重违纪违法”的处理方式,细化了党纪政务处分匹配档次,防止党纪政务轻重处分档次匹配不当的问题,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践中,办案不能“只盯违法不盯违纪”,更不能把纪检监察机关视为“党内公检法”,如果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出现纪、法两不管现象,要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五要聚焦“度”字,把握好“严管”与“厚爱”的关系。“度”体现的是分寸效果。实践“四种形态”,充分彰显严管就是厚爱和抓早抓小理念,以及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置的行动自觉,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坚持教育在先,不搞不教而诛,让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既不搞“惩办主义”,又不含糊敷衍、包庇纵容,既有“霹雳手段”,又有“菩萨心肠”,严管而不管死、厚爱而不溺爱,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过。深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意为之视为恶,无意为之视为错”,审慎分辨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轻微影响还是严重危害,严格划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的界线,作出既符合纪法、又兼合情理的判断,做到严查有力度、处理有尺度、纠错有态度、宽容有温度。深化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划定“可容”与“不容”的界限,精准问责、容错免责,打消“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严格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大查处诬告陷害力度,旗帜鲜明为清白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充分调动保护全警党员干部履职干事积极性,汇聚起团结奋斗的强大正能量。

??六要聚焦“准”字,把握好“赋能”与“增效”的关系。“准”体现的是精准到位。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适用哪一种形态都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对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充分理解运用《办法》中提出的政策标准,善于从党规党纪警令的视角审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准确区分“应当从严”、“必须从严”以及“应当从宽”、“可以从宽”等各种具体情形,做到实事求是、毋枉毋纵、精准运用,切实办成精品、铁案;坚持准确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传家宝”,把党性教育、政策感召、人文关怀和纪法威慑结合起来,把思想讲通、把道理讲透、把工作做到心坎上,能“拉一把”的决不“推一把”;坚持准确规范执纪执法权,特别是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从轻、从重情节的把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规范自由裁量权,有效强化自我监督,严肃查处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等行为,坚决防治“灯下黑”。

??空言漫浩渺,实行较分寸。驻厅纪检监察组必须学好学精《办法》,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这个“内功心法”,更好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更好坚持激励约束并重,更好贯通纪法情理融合,更好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政治生态,以高质量派驻监督助推辽宁公安工作现代化。

??(作者为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委委员王选梁)

责任编辑: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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